六问海淀检察院:证据确凿的好收益非吸案被许丹办成了这般鸟样?

1)、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去年5月1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好收益进行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好收益明显符合非吸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要件(海淀经侦经办警官明确说,办案20多年,头一次遇到像好收益这种情况竟然还被检察院认定为证据不足!有录音为证),请海淀检察院就非吸罪构成特征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给予我们千余名出借人具体、直接的解释,对照这四点,好收益到底哪一项不符合非吸罪的认定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海淀经侦已明确查出好收益存在几千万资金池、几千个出借标全部造假,P2P平台只要查出资金池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请自行查阅全国多家权威媒体的公开报道),为何海淀检察院一意孤行执意认定平台证据不足、撤销逮捕?是业务不精还是涉嫌包庇??

3)、为什么海淀检察院给海淀经侦的案件证据不足、撤销逮捕决定书里很反常的没有给增补侦查证据的工作清单??为什么不直接、具体清晰的明确告知海淀经侦的下一步侦查方向??

4)、3月25日,最高检公布了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官网链接:http://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3/t20200325_457166.shtml,强烈建议海淀检察院仔细领会和学习此文件。

3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强烈建议海淀检察院仔细领会和学习此文件。另外,据我们出借人聘请的专业刑事律师称,全国各地很多检察院都已经要求对拟退补、证据不足等案件应列明具体补充侦查意见,详细阐述退补等相关事项及其理由,增强退补等提纲的说理性,并由专人对证据不足、退补类等案件进行限期催办,跟踪退补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对退补期限届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及时发出催办函,并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说白了最高检和公安局的意思就是“检察院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目的是让侦查人员更好地领会证据不足、退补的意图,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认识分歧”。你们扪心自问“自己做到了吗?自己不脸红吗?”

最高检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详情可见:http://www.spp.gov.cn/spp/zdgz/202004/t20200421_459212.shtml,最高检都把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给你们了,你们海淀检察院就是这么无视最高检的指导文件精神的??就是这么纵容许丹、李涛和宋燕军检察官如此胡作非为的??

5)、好收益非吸案的代理律师季成、朱伟琳为何能直接跳过经侦,把多项资料直接递交给你们海淀检察院??本该根据对谢新宇的保释书答应要打款1100万用以解决部分欠款,为何律师能叫嚣海淀经侦说先放人再打款,最后一毛钱没到账??你们检察院认可的好收益用于兑付出借人的的3000多万地产基金涉嫌伪证,你们是否进行了查证??现证据已提交到经侦,经侦已经把新一轮的证据素材报送给了你们海淀检察院。

6)、现在海淀经侦已经提交给你们大量关于好收益实控人杨大勇、法人谢新宇涉嫌集资诈骗、伪证罪的新证据,好收益蓄意缓慢兑付,一个月仅兑付几个人,多次单方面随意停止或修改兑付方案(此前的兑付方案现在平台千余位出借人均表示强烈不认可,一致要求必须重新确立兑付方案)。

我们千余位出借人要求涉嫌包庇的许丹和李涛检察官必须回避,并恳请海淀检察院刘惠检察长、纪检组孙建华组长、政治处罗猛主任介入彻查此案此前涉嫌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